根据该条款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徇私舞弊不征、征收税款违法行为、商检行为不合格罪”。以上是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相关司法规定的概要,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所不同。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对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司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刑法: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明知不检或者不合格而为其提供便利,使之能够流入市场或者流入市场给予刑法上的明确定罪和量刑。根据该条款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徇私舞弊不征、征收税款违法行为、商检行为不合格罪”。
2. 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最高检有权对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监督,相关的侦查活动需要向最高检报告。
3. 检察机关工作规程:最高检针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工作,制定了相关的工作规程,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立案、审查起诉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法律的严格执行。
4. 《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追究责任制暂行规定》:最高检还发布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追究责任制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追究制售伪劣商品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立案、审查起诉、申请逮捕、监督侦查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以上是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相关司法规定的概要,具体的规定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详细了解,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