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和背后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包括:
1. 书证:即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例如文件、账簿、书信、传真、合同等;
2. 证人证言:即证人提供的口头陈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3. 物证:即实物证据,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工具、武器等;
4. 鉴定结论:即由鉴定机构或专门人员出具的鉴定结果,用以证明案件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5. 勘验笔录: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现场环境、物品等进行勘验后的记录;
6. 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摄影等记录案件事实的资料;
7.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头陈述;
8. 鉴定人陈述:即刑事鉴定人员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陈述;
9.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10. 书面证据:即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报告、检查、考核等;
11. 电子数据:即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数据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和背后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