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中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重要内容说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相关解释重要内容包括:
1. 泄露对象:指泄露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与军事安全、军事防务有关的情报、资料、技术、制度、设施、部署和作战计划等。
2. 泄露方式:包括以口头、书面、电子、记忆装置等方式泄露军事秘密。
3. 泄露主体:指以故意行为泄露军事秘密的人员,包括军队人员、军事机关工作人员、民事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军事领域的工作人员等。
4. 泄露要求:要求泄露人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泄露的内容属于军事秘密,主动泄露给非授权人员,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仍然决意进行泄露的行为。
5. 泄露后果:泄露行为导致军事秘密泄露,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军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6. 处罚措施: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中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重要内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