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有期徒刑。总体来说,《解释》具体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行为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处罚幅度等内容,为相关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最高检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旨在明确办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其具体重要内容如下:
1. 定义:明确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概念,指的是邮政工作人员依职务之便,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或者故意拒绝投递邮件,使邮件不能按时送达或者不能送达。
2. 行为认定: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行为认定标准,包括邮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邮件送交邮局内快件处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快件处理部门交办的邮件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导致邮件延误送达等情况。
3. 案件举证:明确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邮政工作人员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推定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需要证据足以推翻这一推定。
4. 免责情形: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中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免除,例如在实施故意延误前主动履行投递义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等情况。
5. 处罚幅度:明确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刑事处罚幅度。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依法予以有期徒刑。
总体来说,《解释》具体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的行为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处罚幅度等内容,为相关部门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