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证人员,如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实施暴力取证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指出,对于通过暴力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律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且,对于以暴力取证行为为基础的判决、裁定、决定,也视为违法,须予以撤销或改判。这些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为防止和纠正暴力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排除不当证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了暴力取证行为的相关内容。其中,对于“两高暴力取证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暴力取证行为的定义:解释中明确指出,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暴力取证行为是指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敲打、拷问、体罚、虐待、侮辱、威胁等暴力手段,致使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下或在量刑过程中强制接受侦查、审判,非法获取证据的行为。
2. 暴力取证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暴力取证行为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证人员,如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实施暴力取证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了排除暴力取证行为所获取证据的规则。明确指出,对于通过暴力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律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且,对于以暴力取证行为为基础的判决、裁定、决定,也视为违法,须予以撤销或改判。
4. 对相关人员的追责:解释中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暴力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追责。同时,对实施暴力取证行为的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监禁、罚款等。
这些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为防止和纠正暴力取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