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两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以下重要规定:1.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界定的人员。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包括的一些重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针对两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以下重要规定:
1.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界定的人员。
2. 受贿行为的界定: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人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并以不正当手段为对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均属于受贿行为。
3. 受贿数额的界定: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不同会对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不同结果。根据不同情形,司法解释对受贿数额进行了分类: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数额较小。
4. 职务便利的界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在土地征用、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认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者为他人提供职务便利的行为,均属于受贿行为。
5. 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司法解释指出,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同时属于受贿罪和其他犯罪行为,应当以重性质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包括的一些重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可能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