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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暴动越狱罪的相关解释规定

时间:2023-08-12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根据该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暴动越狱罪:1.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脱逃或帮助他人脱逃;2.扰乱社会管理机构秩序,破坏社会管理机构设施,导致罪犯脱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总之,最高检暴动越狱罪的相关解释规定明确了监狱或看守所内的罪犯脱逃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处罚,以保证社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最高检暴动越狱罪是指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强制戒毒所、救助管理所等社会管理机构内的罪犯,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脱逃或者帮助他人脱逃的行为。该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暴动越狱罪:

1. 使用暴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脱逃或帮助他人脱逃;

2. 扰乱社会管理机构秩序,破坏社会管理机构设施,导致罪犯脱逃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犯有暴动越狱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可能面临以下刑罚:

1. 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脱逃或帮助他人脱逃的罪犯丧失罪犯身份后,进行起诉的期限是有限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需在首次发现的六个月内提起公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年内提起。超过上述期限后,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最高检暴动越狱罪的相关解释规定明确了监狱或看守所内的罪犯脱逃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处罚,以保证社会管理机构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