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要件:对名胜古迹进行故意的毁坏、损毁行为;毁坏、损毁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民族、人民共同所有的名胜古迹;行为严重损害了历史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了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相关内容:
1.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毁坏、损毁国家、民族、人民共同所有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要件:
(1) 对名胜古迹进行故意的毁坏、损毁行为;
(2) 毁坏、损毁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民族、人民共同所有的名胜古迹;
(3) 行为严重损害了历史文化遗产。
3.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应当具备以下典型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犯罪:
(1) 毁坏、损毁重要的历史文物、文化遗址,导致无法恢复或难以恢复的破坏;
(2) 损毁名胜古迹造成严重影响,破坏了国家形象,损害了国家尊严和社会公共利益;
(3) 故意破坏名胜古迹,妄图窃取其中珍贵文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4.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单位。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没有单独的司法解释,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章文件可以参考: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毁坏文物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存保护文物工作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和规章文件对于处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