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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打击报复证人刑事量刑标准 打击报复证人罪立案标准

时间:2023-08-10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7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因他人作证或者为侦查、起诉、审判查证、辩护等工作而遭到报复的,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在此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较轻。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来确定。

打击报复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报案人、证人、鉴定人、辩护律师、法官或其他参与犯罪案件的人进行暴力、威胁、恐吓、财产损害等行为,以达到阻止其作证或配合调查的目的。打击报复证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对此有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因他人作证或者为侦查、起诉、审判查证、辩护等工作而遭到报复的,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根据该条款,打击报复证人罪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两种情形:

1. 对证人等具有报复的敌意,以暴力、威胁、恐吓、财产损害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致使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此时,根据刑法第293条第2款的规定,加重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幅度。

2. 仅是以暴力、威胁、恐吓、财产损害等方式对证人等进行打击,未致使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打击报复证人罪。在此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幅度较轻。

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是根据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来确定。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将对报案人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证人和相关物证等证据。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就可以立案侦查。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明确的报复证人的敌意、有实质性的暴力、威胁、恐吓、财产损害等行为,即可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