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变造货币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如果变造货币行为同时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中明确了两高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指出了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变造货币、用变造的货币实施交易、数额较大。
2. 变造货币的方式:明确了变造货币的方式,包括改变货币的面额、改变货币的版式和印制货币伪造设备等。
3. 变造货币数量的界定:明确了变造货币数量的界定,具体规定了不同面额货币的数量限制,如人民币5元及以下的限制为100张,100元面额的限制为10张。
4.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具体规定了不同货币面额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人民币5元及以下为1万元以上。
5. 有组织犯罪:指出了如果变造货币行为属于有组织犯罪,将依照有组织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6. 刑事责任:明确了变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7. 变造货币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如果变造货币行为同时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大致概括,具体的司法解释可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