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决定进行废止或取消。撤销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追回权力行使的方式,通常是基于违法、不当或不适当等原因进行的,目的是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撤销主要侧重于违法行政决定的废止,强调废止后撤销权力的归属问题;而无效则主要强调行政决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强调行政决定在法律上的无效状态。
行政决定里的撤销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撤销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决定进行废止或取消。撤销是上级对下级的一种追回权力行使的方式,通常是基于违法、不当或不适当等原因进行的,目的是保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无效是指行政决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即该行政决定本身就是无效的。行政决定的无效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超出权力范围或者由无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二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的决定。无效的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存在。
联系上说,撤销与无效都是针对行政决定的形式,都是对行政决定进行废止或取消的一种方式。撤销主要侧重于违法行政决定的废止,强调废止后撤销权力的归属问题;而无效则主要强调行政决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强调行政决定在法律上的无效状态。因此,撤销可以导致行政决定的无效,而无效则无需进行撤销,因为它本身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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