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凭主观意愿而为。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也是行政法规制度的重要基础。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
1. 客观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产生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指导、命令、批准、调整、禁止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需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凭主观意愿而为。
2. 强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可以强制特定对象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 单向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单方面行为,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众。
4. 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针对具体案件、事实、事件等进行处理,而非一般性的抽象规范。
5. 权力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实施的行为,行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6. 效力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对行为对象具有约束力。
7. 可争议性: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争议,行为对象可以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异议,并享有法定的救济渠道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总结: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性、强制性、单向性、特定性、权力性、效力性和可争议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也是行政法规制度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