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在西藏地区,此项规定的第一款调整为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三年的,而第二款调整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十年的。此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支付其他合法权益,如年假、加班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一年但不满十五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乘以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
2. 在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十五年的,经济补偿金为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乘以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十五年另行支付其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 对因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劳动(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在西藏地区,此项规定的第一款调整为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三年的,而第二款调整为在与用人单位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满十年的。
此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支付其他合法权益,如年假、加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