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最新政策

倒卖文物案件立案标准 倒卖文物罪倒卖的认定

时间:2023-08-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倒卖文物是指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买卖、转让、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家禁止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文物进行管理和保护,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倒卖文物的许可事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倒卖文物是指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买卖、转让、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家禁止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1. 倒卖国家禁止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

2. 对于国家允许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倒卖。

对于倒卖文物罪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1. 主体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 客体要素:被倒卖的对象必须是国家禁止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

3. 行为要素:犯罪主体必须进行买卖、转让、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文物的行为;

4. 目的要素:犯罪主体进行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

5. 主观要素:犯罪主体必须是故意进行上述行为,即对倒卖文物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并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文物进行管理和保护,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审批倒卖文物的许可事项等。因此,如果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买卖、转让、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国家禁止买卖、转让或者出卖的文物,即可认定为倒卖文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