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时,需要审查相关证据,包括出让合同、土地估价报告、市场价格调查报告、涉案人员的证言等。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认定时应遵守中国法律程序的原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定,确保犯罪事实和责任的准确认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391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时,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主体要件: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接受国家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3. 行为要件:指的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犯罪的核心要素,即出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4. 主观要件:指的是犯罪人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明知自己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规定,仍然故意进行该行为。
在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时,需要审查相关证据,包括出让合同、土地估价报告、市场价格调查报告、涉案人员的证言等。同时,需综合考虑土地估价情况、市场行情、被告人的职务和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出让价格是否低于市场价格,并能否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认定时应遵守中国法律程序的原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定,确保犯罪事实和责任的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