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对凡在两高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职疏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疫情蔓延、扩大的主管单位或责任人员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两高传染病防治失职犯罪做出了相关的解释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对于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严重失职,导致疫情严重蔓延、扩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对传染病隐瞒不报、拖延不治、迟报、漏报重要情况,造成传播和扩散,导致疫情严重蔓延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病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于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主管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对凡在两高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失职疏忽、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疫情蔓延、扩大的主管单位或责任人员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