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司法规定仅为概括,实际适用中还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书等具体规定。
刑法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国刑法针对破坏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设立的特定罪名,司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上市公司的运作、合并、重组、资产重组、破产等活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中介机构人员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高级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适用该罪名。
3.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其他职务人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中介机构人员)的职务便利适用该罪名。
4. 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以是否具备下列行为为前提: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操作,谋取私利;
2) 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具备情节严重的特征。
5.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应当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司法规定仅为概括,实际适用中还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书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