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编第一章第九四四条规定,赠与合同无效的,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赠与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受的财产。同时,根据第九四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无效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赠与人承担,但是因受赠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受赠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编第一章第九四四条规定,赠与合同无效的,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财产,赠与人应当退还已经收受的财产。如果已经消费的,不能返还的,受赠人应当给予补偿,如果不补偿的话,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的财产退还。
同时,根据第九四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无效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赠与人承担,但是因受赠人的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受赠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第九四四条和第九四五条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赠与人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受赠人同意赠与的;
2. 受赠人明知赠与的财产系赃物、被盗抢物等而接受赠与的;
3. 受赠人为赠与人的近亲属,明知赠与人财产来源不正当,以赠与为名纵容、容忍赠与人犯罪的;
4. 赠与财产有所妨碍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