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毁弃电报罪是指故意毁坏、弃置已由电信部门发出尚未递交收件人的电报,情节较重的行为。以上是刑法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一般解释,具体的案件会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毁弃电报罪是指故意毁坏、弃置已由电信部门发出尚未递交收件人的电报,情节较重的行为。
标准上,案件的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实施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电报,有意进行毁坏、弃置等行为;
2. 必须是由电信部门发出的电报,即属于正常的电信通讯范围内;
3. 电报必须是尚未递交收件人的,即还在传送中的;
4. 行为情节较重,具体情节重要性视具体案件而定,一般表现为破坏力度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以上是刑法对毁弃电报罪立案标准的一般解释,具体的案件会根据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