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内容确保了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和判决标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两高传播淫秽物品罪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 定义:解释明确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定义,即指以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使用互联网、无线通信设备等信息网络的,或者通过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商店等其他传媒手段,以推介、出售、放映、提供淫秽物品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2. 鉴别标准:解释中明确了判断淫秽物品的标准,即依据当地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艺术审美水平来鉴定,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淫秽物品:以宣扬淫秽、猥亵、暴力、凌辱、虐待或者其他淫秽目的,并对价值观产生严重破坏或者其他负面影响。
3. 传播行为:解释对传播行为的界定,在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对不同方式的传播行为进行了扩展,包括互联网、无线通信设备等信息网络的使用,以及广播、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商店等其他传媒手段。
4. 相关责任:解释明确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的界定,对犯罪的责任扩大了适用范围,包括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提供淫秽物品的主体。
5. 处罚依据:解释明确了判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判处的罪刑。
6. 强制措施:解释规定了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等。
这些内容确保了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和判决标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道德秩序和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