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掌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给他人,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易的行为。针对此类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犯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8 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掌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给他人,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易的行为。这一行为涉及到土地资源的非法获取和经济利益的非法牟取,具体的重要内容包括:
1. 行为主体: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官员、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等。
2. 行为要素:包括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出让给他人,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易。
3. 职务便利: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的职务,通过权力和地位等渠道创造条件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
4. 非法出让:指出让行为没有经过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了国家法定权限,违背了法律规定和程序,具有非法性质。
5. 低价交易:指非法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非法牟取巨额经济利益。
在刑事法律界,该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针对此类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情况下,犯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被告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