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指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相关解释被用于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罪定罪量刑问题的解释(二)》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或者组织中担任职务并接受贿赂的工作人员。
2. 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单位受贿罪指单位的工作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情况。
3. 财物的“所得利益”包括不正当获取的财物、非法获得的利益以及受贿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直接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财物和利益。
4. 受贿的“数额巨大”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综合考虑:受贿数额的高低、受贿行为的持续时间、受贿人的职务及权限、受贿人在国家机关以外单位或组织中的职务以及受贿人从事的工作特点等。一般情况下,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5. 承揽工程、经营管理、金融证券、规划招商、干部选拔、审批准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的受贿罪行,由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被认为是特别重大的受贿罪行。
6.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收贿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受贿人的非国家工作相联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因素。
这些内容为最高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义和认定等方面的具体解释与规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相关解释被用于法律适用以及量刑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