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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3-08-03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客体、成立和处罚等细则。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协助犯罪、故意传播病毒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逃避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3年12月6日发布,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电子、网络等技术手段,未经许可,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空间,非法获取、删除、转移、篡改、增加、干扰等数据、程序,或者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空间的正常功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外,还包括非法获取、出售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客体、成立和处罚等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1.主体:包括个人、组织,重点指出了“所谓组织,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活动”。

2.客体: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空间及其数据、程序、软件等。

3.成立要件:依法明确了实施行为、非法侵入、非法获取或者非法传输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组成要素,并规定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

4.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协助犯罪、故意传播病毒等行为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逃避追究刑事责任、法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处理办法。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为办案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