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所有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股东按时足额缴纳认购的股本,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所有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股本。如果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股本,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
1. 对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公司可以向其追偿相应的未缴纳股本数量,并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2. 公司可以终止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的股份权益,并收回其已缴纳的注册资本;
3. 公司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4. 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可能会被限制享受公司的某些权益,例如分红权、投票权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监督股东按时足额缴纳认购的股本,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股东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公司对所有股东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包括追偿未缴纳股本、终止股份权益、追究违约责任等,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