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放纵、纵容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刑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放纵、纵容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定义:刑法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划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认定其属于刑法所制裁的犯罪行为。
2. 主体:该犯罪行为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国家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职人员。
3. 行为要件:公职人员从事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其一是明知商品有伪劣成分或者伪劣质量而制售;其二是利用职权,采取纵容、怠于履行职责等行为来放纵、纵容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这两个要件同是构成公职人员犯罪行为的核心要素。
4. 主观意图:公职人员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需要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时候必须具有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主观意图。
5. 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会导致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给社会各界造成巨大损失。
6. 刑事责任:对于犯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其具体行为情节的轻重,可以处以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同时,可以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了责任、法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