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监管人员或者执行机构人员在处理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事务中,如果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减少罪犯执行的刑罚,便构成了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只有当上述的主体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监管人员或者执行机构人员在处理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事务中,如果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徇私舞弊减少罪犯执行的刑罚,便构成了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该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包括:
1. 监管人员或执行机构人员:指负责管理监狱或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工作人员,例如监狱管理人员、刑罚执行人员等;
2. 在处理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事务中:指在进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时发生的相关行为,包括评估罪犯是否适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方法等;
3. 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指该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职务地位,通过违反规定、规程或利用其自身的便利条件,以谋取不当的利益;
4. 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指违反相关规定,主动或被动地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例如收受贿赂、索取好处等;
5. 徇私舞弊减少罪犯执行的刑罚:指监管人员或执行机构人员针对某个具体罪犯的执行情况,通过违规行动或行为疏漏等方式,减少了罪犯的执行刑罚。
只有当上述的主体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