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体行为:规定了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
两高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经营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
相关解释的重要内容包括:
1. 定义:对于何种物品可以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一般包括具有淫秽性质、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物品。
2. 主体行为:规定了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行为,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为了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
3. 经营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犯罪行为以经营为目的,即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相关行为。
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规定了淫秽物品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具体方式,如使用印刷、录像、网络等手段进行传播。
5. 情节严重: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如在未成年人中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实施强迫犯罪、诈骗犯罪等。
6. 处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一般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具体刑罚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常见的相关解释的重要内容,具体应参考相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