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关于最高法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罪的司法解释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或者盗窃、抢夺发票等证券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发票司法解释》),对于伪造发票罪,其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1. 对伪造发票的认定:伪造发票指出具人故意篡改、伪造或者制造虚假票据,假借他人或者编造不存在的事实,用以欺骗他人,骗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 制作伪造发票罪的认定:制作伪造发票指出具人以伪造或者虚构的事实,制作虚假的发票,假借其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欺骗他人的行为。
3. 持有伪造发票罪的认定:持有伪造发票指持有伪造的、虚假的发票,用以骗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认定,分为两种情况:
- 一是持有人了解所持发票为伪造发票,即明知其所持发票为伪造的、虚假的发票;
- 二是持有人不了解所持发票为伪造发票,即持有人不明知其所持发票为伪造的、虚假的发票,但应当明知应当了解的情况下,也不向有关机关报告或者核实。
4. 伪造发票数额巨大的认定:伪造发票数额巨大是指伪造、制作的发票的价值较大或者在一定期间内累计的情况下的金额较大,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法院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5. 系列伪造发票案件的处理:若伪造发票形成系列犯罪活动,各案件中伪造、购买、转让、盗窃、抢夺的发票,应当当作系列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最高法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罪的司法解释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细节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