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了具体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何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其他可以供人使用、交换或转让的物品。
2. 何为毁坏财物:毁坏财物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他人意愿,对他人的财物实施损毁、破坏、乱弄、涂写或者其他损害行为,致使财物无法正常使用和价值减少,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
3. 故意毁坏的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是故意毁坏财物,即具备故意的主观故意,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将给财物造成损坏破坏,但仍然实施毁坏行为。
4. 非法占有的要求:犯罪分子的行为必须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即通过毁坏财物来谋取自己的占有利益。
5. 损害后果的认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量刑,需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
6. 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如果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性质和后果分别认定和惩处。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