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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如何界定

时间:2023-08-0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只有国家和集体可以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制度,因此,只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实施出让地使用权的行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界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手段:非法手段包括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用于获取土地使用权属于非法手段的一种情况。

2. 市场价格: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是低于市场价格的,即以明显不正常的价格进行出让。

3.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可据以计算货币的权益。只有国家和集体可以对土地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制度,因此,只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才能实施出让地使用权的行为。

4. 违法主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导致低价出让的个人或组织。

综上所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手段、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和违法主体等条件方可成立。最终的界定还需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