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个别重要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具体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作出了如下规定:
1. 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毁坏、损毁、破坏、撕毁、涂污、损害或者以其他方法毁坏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符合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2. 毁坏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的物体,也包括物体所在的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
3. 毁坏财物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物理破坏,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造成的损坏,如: 火烧、水淹、腐蚀等。
4. 财产损失的计算:计算毁坏的财产价值时,应以财物毁坏的当时价值为依据,有关部门确认的评估或者鉴定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5. 追诉时效: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自犯罪实施之日起计算。
6. 补偿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的损失补偿责任,补偿应当包括被毁坏财物的修复费用、已经因财物毁坏所致的合理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个别重要规定,具体情况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