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于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图片、影片、录像等淫秽物品,或者提供淫秽表演、淫秽表演场所等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了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内容。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传播淫秽物品,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发布、销售、出租、展览、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图片、影片、录像等淫秽物品,或者提供淫秽表演、淫秽表演场所等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于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图片、影片、录像等淫秽物品,或者提供淫秽表演、淫秽表演场所等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者传播行为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播淫秽物品的,刑罚将会更重,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分子。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从事组织、强迫、利用居民宿舍、饭店、旅馆等非法营利性传播淫秽物品的,或者制作、供应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图片、影片、录像等淫秽物品的非法营利行为,还可能另行适用其他相关罪名以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