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情形,不得将受贿纳入行贿罪罪名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给予、索取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有影响力的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以及其他具有影响力或有实际控制权的人。
2. 行贿罪的行为要件包括:非法给予公职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非法给予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以谋取其他利益。
3. 非法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包括:直接或通过其它人员转送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商品、低价购买或销售的奢侈品、房产、私人债务偿还、使用公共资金办理个人私事等。
4. 对情节较轻的行贿行为,以非罪或者不起诉为处理结果的情形包括:非法财物的数额较小,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度;行贿行为并没有给对方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等。
5. 行贿罪与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行贿受贿罪分立不同的,具体情形可以并罚。此外,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情形,不得将受贿纳入行贿罪罪名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给予、索取贿赂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相关的重要内容进行的归纳总结,并不能完全代替原文的内容。详细情况需要参考原文及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