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审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并对变造货币罪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变造货币罪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变造货币指伪造、仿制、涂改、串换、损毁、买卖、埋藏、出售、运输、持有伪造、仿制、涂改的货币等行为。
2. 变造货币罪的成立条件: 通过伪造、仿制、涂改的方法制造钞票、硬币,或者通过串换真币、假币,或者通过买卖、收购、出售、运输、持有伪造货币;结合法定形态,且数量较大,扰乱货币秩序。
3. 制作、出售假币罪的认定标准:制作假币数量较大或者出售假币达到一定数量的,应认定为制作、出售假币罪。
4. 货币误认罪的认定标准:能够使人误以为是真币或者误认面额较高的假币的,应认定为货币误认罪。
5. 假钞不再记载金额的认定标准:监测到的假币上没有记载金额的,应认定为假钞不再记载金额的货币。
6. 假币运输或者持有罪的认定标准:运输或者持有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假币运输或者持有罪。
7. 为量刑提供依据:考虑变造货币数量、方式、材料、危害程度等情节,对变造货币罪的量刑提供依据。
这些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审理变造货币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导,并对变造货币罪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