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在于销售规模的大小、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所导致的危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销售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规模,即销售数量较大或者销售的范围较广,否则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不洁净、食品质量不合格等。
3.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是故意或者由于重大过失导致的。如果是故意的,即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然销售;如果是重大过失的,即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者违反规定导致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4. 危害结果:导致他人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轻伤、严重伤害或者死亡,或者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医疗秩序带来重大危害的。
总的来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在于销售规模的大小、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体的标准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具体细化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