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为年终奖设置了三年过渡期的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个人把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简称 年终奖 )个税优惠政策将再延两年。年终奖可以分摊到各月,有利于适用更低水平的税率。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1
据央视新闻消息,12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
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三项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我国对个人年终奖的计税政策是把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按照原先的安排,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年终奖1万元,按照现行方法,适用最低档(不超过3000元)3%税率,也就是需要缴纳个税300元,最后到手年终奖9700元。
如果按照“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那1万元年终奖需要按照10%税率纳税,即1万元需要纳税1000元,到手9000元。相比第一种方案,到手年终奖少了700元。因此,年终奖优惠政策延续,中高收入者获利更大。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2
年末重大利好来袭,事关你的年终奖。据央视《新闻联播》消息,2021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 2023 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 12 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 2023 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 2022 年底。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 1100 亿元。
"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 2023 年底 " 这一重大利好的宣布,意味着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 " 年终奖 ")个税优惠政策将再延两年。据悉,2019 年新个税法实施后,为年终奖设置了三年过渡期的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年终奖可以分摊到各月,有利于适用更低水平的税率。
这一政策的具体内容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原本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在 2021 年底将到期,2022 年发放的.年终奖将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原来的政策背景下,将对在 2022 年发放年终奖的部分人群产生影响,特别是中高收入者,多缴税成为必然。此次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意味着年终奖个税优惠政策还将延续,部分原本需要多缴税的人群,到手的年终奖不会变少了。
年终奖按月单独计税政策将延续3
工薪族关注的年终奖优惠计税政策延续问题,今天最终明确。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延至2022年底。上述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迄今为止,中国已经进行了七轮个税改革。2018年,以新个税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历史上第七轮个税改革拉开大幕,这也是历次个税改革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国际上采用分类征税单一模式的国家极少。
为改变这一现状,财税部门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四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税率,这体现了公平性。
但是,考虑到个人负担,相关部门当时给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设置了一个3年过渡期,即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可以在年终奖单独纳税和并入当年综合纳税之间“二选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规定,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单独计税方式下,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或者增加速算扣除数,因此在过渡期个人通常选择年终奖单独纳税。即个人把年终奖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如公司发放1万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时,只适用3%最低个税税率,缴纳300元个税,个人实际到手年终奖有9700元。但这项政策到期后,如不延续,以后不少人的年终奖将适用更高的税率,具体税率高低跟个人的工薪等综合所得收入多少正相关。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所获得的是积极劳动所得。我国个税的征管体系对于工薪所得的征收管理一直较为健全,相比来讲,资本所得隐蔽性高、税负转嫁渠道多。因此,积极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的有效征税率一直存在较大差异,此次延续相关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她认为,年终奖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要来源的纳税人的累进税率级次,从而降低工薪阶层税收负担。更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税收负担,提高老百姓的满意度,增强公平感及幸福感。
2022年终奖个税临界点
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
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1
按照年终奖缴纳个税算法,年终奖在到达计税临界点时,会出现“宁可少千元不要超1元”的情况,因此需要合理避税。在新的税率表下,此前的年终奖避税区间也将会有所调整,具体有6大避税区间,如下:
14万年终奖个税省2万
根据年终奖个税新旧对比,测算出减税幅度。
假设每月的平均收入已经超过5000元,单纯计算年终奖个税的问题。
测算,有2个区间的年终奖个税减税幅度很大,分别是1.8万到3.6万,减税幅度近70%。年终奖3万,按照老方法需要缴纳2895元个税,新的个税方法只需要缴纳900万,减少1995元或69%。
另一个是10.8万到14.4万,减税幅度近60%。年终奖14万,过去缴纳方法需要33995元,新的个税缴纳方法只要13790元,减少了20205万,减少幅度接近60%。
第三个减税力度较大的是5.4万到10.8万,减税幅度近50%,10万年终奖减税近1万。
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2
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不是再像目前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再按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8年12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然,根据该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其实,这是我国进行个税改革后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为期三年,到今年底期满。
也就是说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如果今年年底前取得的年终奖,还可以在两种计税方式中任选其一,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但如果明年1月份再取得年终奖,即便这部分奖金是属于2021年的奖励,也只能按照合并计税一种方式缴税了。
此外,根据之前的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也将于今年年底到期。
2022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临界点3
自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来计税,有人拿到的年终奖可能会少了,也有人到手的年终奖会变多。
为什么年终奖要并入综合所得?
过去的税法是工资按月交税,年终奖按年交税。因为年终奖也并入工资按月交税,会有一个月的税特别高,这样就不公平了。
自2019年1月1日新税法实施,我们的工资执行“年度汇算清缴制”,虽然个税还是按月缴纳,但是实际的缴税额是按年度来计算的,缴少了补缴,缴多了退税。
这样一来工资和年终奖都是按年计税,所以年终奖就没有必要再单独计税了。
另外,这不是新政策。其实这项制度,自2019年新税法实施时,就写进去了。只是当时考虑各种历史因素,对“年终奖”设了一个3年的过渡期,现在到期了。
2021年的年终奖算2021年,还是2022年?
按照实际取得年终奖的日期来计税!
如果公司在12月份发了年终奖,按2021年政策,年终奖单独计税。如果公司在2022年1月份发年终奖,按2022年政策,年终奖要综合计税。
公司如果提前发年终奖,就可以单独计税吗?
不一定!年终奖单独计税,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我相信大部分人2020年的年终奖是在2021年发的,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享受过一次了,所以就算提前发年终奖,也还是要并入综合所得。
年终奖是单独计税划算,还是综合计税划算?
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
年终奖综合计算方法
对于高收入人群,单独计税划算。对于中低收入人群,综合计税划算,而且到手的年终奖可能还会变多。
举个例子:老王月薪6000元,五险一金每月负担500元,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一个孩子,所以每月的专项附加扣除有3000元。老王的年终奖有36000元。此外,无其它收入。
很显然,实行综合计税后,老王的个税交少了,到手的钱变多了。之所以会这样,只要是因为老王的工资收入不高,还有很多免征税额度。年终奖并进来,正好把这些额度用掉了,所以交的税就少了。
如果是高收入人群,本来免征额度就不够用。加上年终奖,可能会让自己的税率提升一档,缴纳更多的个税。
年终奖将在2022年1月1日起,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这是强制的,不是我们可以选择的。在这种情况下:
全年应纳税额所得额≤0元,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
0元≤全年应纳税额所得额≤36000元,两种方式交的个税一样多;
36000元≤全年应纳税额所得额,将交更多的个税。
关注,税率下调,过渡期怎么抵扣
15月1日之后取得的17%,11%的专票可以继续抵扣认证,不受税率调整影响。
网传5月1日之前把17%、11%进项税发票全部抵扣,否则之后不允许抵扣是误导。
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只要满足抵扣范围,在认证有效期内,均可认证抵扣。
比如:某公司2017年5月5日才收到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直接认证即可,认证后,6月申报表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2、35栏次相应位置进行申报即可。
注意:从来没有5月1日就不能再抵扣认证17%、11%专用发票的通知。
这种通知也是不会有的,如果有,那绝对是劳民伤财的事,小企业无所谓,大企业则要把上千家供应商的在途发票都认证抵扣完。
三个字:不可能。
2
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月1日之后收到17%、11%发票不仅可以认证抵扣,如果发生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比如开票有误、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当然也可以开红字。
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比如,2018年5月10日,某公司收到一张供应商2018年4月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财务审核发现发票名称开具有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成了某某公司。
发票直接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退回发票后,直接在开票系统申请红字通知单并开具红字发票,金额-100,税额-17,同时开具一张正确的发票,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
供应商申报表直接在附表一填写相应的位置。
3
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该开17%、11%。
比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
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
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4
强势的购买方可以让供应商提前开票。
同样的含税价格,当然取得17%的专票会比16%的划算,因为抵扣进项税会多。如果你足够强势,你完全可以让销售方提前给你开票。
比如,X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套设备,2018年4月预付了50%的货款含税价100给供应商,约定2018年5月发货并安装,正常情况下,供应商预收货款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开票和申报增值税的。
但是X公司很强势,让对方把票都开了,那么可抵扣进项税100/1.17*0.17=14.53,如果5月1日后开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100/1.16*0.16=13.79。
5
强势的销售方切不可拖延开票。
销售方足够强势,你也不能不按纳税义务时间开票,别想着现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后开具再申报,如果故意拖延,滞纳金是逃不掉的。
税款不是想什么时候缴,就什么时候缴。一切都得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X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一批货物,2018年4月15日就付款了,货物也收到了,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供应商说5月1日再开,这显然错误的。
6
购销双方应该协商好,互利共赢,平稳过渡。
某公司和供应商2018年2月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含税价100万,开17%增值税发票,由于货物要2018年6月才生产完毕并发货安装,供应商说到时候只能开16%的发票了。
某公司觉得开16%发票有点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经过协商不含税合同价不变,相应调整了税金。
不含税合同价=100/1.17=85.47
调整后的含税合同价=85.47*1.16=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