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两个单位领取工资并已经扣税,为什么还要补缴个税
两个单位领取工资是分别按两个人来扣税的,即一个人享受了两次免征额和低档税率,因此在合并计算时就得补税了。
例:
假如一个人在两个单位各领取工资5000元,分别扣税为各45元,计90元。如果合起来算,10000元,需要征税745元,需要补税655元。
如果一份工资按工资收入征个税45元,另一份工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个税800元,计845元,需要补税755元。
两个单位领取工资并已经扣税,为什么还要补缴个税
因为两个单位领取工资要合并到一个单位缴纳个税,不能分别缴纳,合并缴纳比你单独缴纳计算出的应缴个税多,所以你需要补缴。红包,婚礼份子钱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需不
微信红包通常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企业,接收红包的通常为个人。取得个人发放的红包,与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现金红包和非现金红包的纳税义务不尽相同。本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等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此种情形存在于企业与职工存在“任职或者受雇”关系。
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这里的个人应属于非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的其他个人,如对众多的非特定消费者和厂商促销人员。
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派发包括企业老总(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或奖励基金向所属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
3.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对于抢到0.01元的红包,适用免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如何代扣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如果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微信红包,应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2011年9月个税调整后 ,上海市劳务报酬,就是原来什么基数800的,税率或者缴税规则变化了吗?
2011年9月个税调整后 ,上海市劳务报酬,就是原来什么基数800的,税率或者缴税规则都没有变化。可能令你失望了。兼职合同,其实也应该是雇佣关系,也就是扣除额2000提高到3500。但你有这样的问题,很明显,企业使坏,把你的收入当劳务报酬申报了。
如果你现在是按劳务报酬申报的,9月1日之后,还是不变。就不用再和你计算应该是多少了吧?
这个问题还算比较常见,企业为了推卸责任,把原来应该是雇佣关系的,改成了合作关系。我认为这是违法的,应该到劳动部门去告他。
如果还有不明白之处,直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