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其实在历次起征点调整时都有人问及。以2011年9月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为例,当时政策明确规定只要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3500元起征点执行。因此税法的调整以实际取得为原则,相信本次调整也不例外。总结,只要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均可享受5000元的起征点。故,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时,应该按照新个税法实施。
个人所得税调整10月执行
我先按照我的理解,核实一下你的意思:你公司于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在规定纳税期限内按照该发放金额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申报的收入所属期是选取了上月。分析:根据取得工资薪金个税相关规定,当月(所属期)实际取得的薪资收入,于次月的纳税期限内申报个税,所以,无论你公司如何设定收入归属期间,只要是当月(所属期)取得该收入,都应在次月税期内申报个税。总之,工人在10月实际取得了工资收入,都可以在11月税期内(通常是15日以前,应以当地实际规定为准)申报纳税。
结论:既然你公司由于历史原因而对当月实际取得薪资收入即于当月申报个税,目前也就没有必要立即进行调整,这与本次税改产生的影响并无冲突(你分别在11月10日、12月10日以及明年1月10日发放薪资并申报,均适用《财税【2018】9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提示:以后如果你想要调整过来(与税务口径一致),唯有前往税务机关咨询税务工作人员,请示较妥当的调整方式。
有一点没明白新个税十月施行,是指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按新法执行,还是十一月发放的十月工资开始执行?
对此问题,其实在历次起征点调整时都有人问及。以2011年9月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为例,当时政策明确规定只要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3500元起征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曾明文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法的调整以实际取得为原则,相信本次调整也不例外。总结,只要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包含各类加班费、奖金、计税补贴等)均可享受5000元的起征点。故,十月份发放九月份工资时,应该按照新个税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