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的个税为啥突然上涨?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0月份突然上涨,是因为现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如果工资比较高,就会出现每个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不一样,后面的月份会大于等于前面的月份。
因为现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按月或者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比如,你的月工资9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5000=4000元,对应预扣率表,级数为1,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3%-0=120元。由于是第一个月,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也是120元。
第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5000×2=8000元,对应预扣率表,级数为1,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8000×3%-0=24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40-120=120元。
第三、四、五、六、七、八、九个月,按照同样的方法计算,由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都是小于或者等于36000元(第九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9-5000×9=36000),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均为120元。
第十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10-5000×10=4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级数为2,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所以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0×10%-2520=14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480-120×9=400元。
所以,从第十个月开始,应预扣预缴税额一下子从120元增加到400元。
其他月份以此类推。
至于全年,假如除了工资薪金所得以外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如果月工资9000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12-60000=480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级数为2,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所以,全年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额为48000×10%-2520=2280元。
个税改革什么时候实施
法律分析: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