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行为涉及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损害了社会利益,对公民个人信息、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被判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中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其罪名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网络、广播电视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以非法获取、删除、增加、干扰、破坏数据、信息、系统的形式,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留、处理、传输的数据、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留、处理、传输的数据、程序遭到删除、增加、干扰、破坏,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利用信息网络制作、传播淫秽材料,扰乱社会秩序;
3. 利用信息网络仿冒、篡改、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商品信息、交易信息或者虚构、传播不实恶意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4. 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窃取、购买、交换、销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5.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诈骗、网络敲诈、网络赌博、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非法牟取利益;
6. 利用信息网络煽动、教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资产阶级自由化、封建迷信和淫秽、赌博、暴力、凶杀等犯罪行为;
7. 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封控疫情不实信息,扰乱抗击疫情秩序。
以上这些行为涉及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损害了社会利益,对公民个人信息、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被判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