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针对15档应税消费品在特定的环节计缴。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
消费税的15个税目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分别是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歼猛;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成品油设置了七个子目:
1.汽油
拿芦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八)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消改带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有( )。
【答案】:A、B、C解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税目共有15 个,分别是:雀高(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陆含(5)鞭炮、焰火;(6)成 品油;( 7)摩托车;(顷悉尺8)小汽车;(9) 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15)涂料。消费税针对15 档应 税消费品在特定的环节计缴。选项 D:啤酒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起征点
消费税没有起征点,消费税共设置了15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我国消费税法的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一)范围:
1、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金银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二)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