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上述方法预扣预缴税款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中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
如何计算居民个人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13?计算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个人李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18年取得以下所得,不考虑“三险一金”:
(1)每月取得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9800元;(2)2月份,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3)3月份,将专利许可B企业使用,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5000元;(4)12月份,因出版一本专著,取得出版社支付的稿酬8万元。
要求:
(1)计算李某上述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2)如果上述收入发生在2019年,则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1.2018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8年1月到9月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9800-3500)×20%-555]×9=705×9=6345(元)。
10月到12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9800-5000)×10%-210]×3=270×3=810(元);税改后每月少缴个人所得税:705-270=435(元);2018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345+810=7155(元)。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0000×(1-20%)×30%-2000=5200(元)。
(3)特许权使用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5000×(1-20%)×20%=2400(元);(4)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80000×(1-20%)×20%×(1-30%)=8960(元)。
(5)全年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155+5200+2400+8960=23715(元)。
2.支付单位应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1)工资、薪金应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5000)×3%=144(元);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2-5000×2)×3%-144=9600×3%-144=288-144=144(元);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3-5000×3)×3%-288=14400×3%-288=432-288=144(元);4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4-5000×4)×3%-432=19200×3%-432=576-432=144(元);5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5-5000)×5×3%-576=24000×3%-576=720-576=144(元);6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9800×6-5000×6)×3%-720=28800×3%-720=864-720=144(元);7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7-5000×7)×3%-864=1008-864=144(元);8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8-5000×8)×10%-2520]-1008=1320-1008=312(元);9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9-5000×9)×10%-2520]-1320=1800-1320=480(元);10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10-5000×10)×10%-2520]-1800=2280-1800=480(元);11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11-5000×11)×10%-2520]-2280=2760-2280=480(元)
12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
[(9800×12-5000×12)×10%-2520]-2760=3240-2760=480(元)
工资薪金所得本年共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44×7+312+480×4=1008+312+1920=3240(元)。
(2)2月份劳务报酬30000元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扣除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上述方法预扣预缴税款后,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因而,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3)3月份特许权使用费15000元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15000×(1-20%)×20%=2400(元)。
(4)12月份稿酬8万元应预扣预缴税款为:
80000×(1-20%)×70%×20%=8960(元);支付单位共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3240+5200+2400+8960=19800(元)。
3.2019年汇算清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工资薪金收入额:9800×12=117600(元);劳务报酬收入额:30000×(1-20%)=24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15000×(1-20%)=12000(元);稿酬收入额:80000×(1-20%)×(1-30%)=44800(元)。
(2)2019年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7600+24000+12000+44800-60000=138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38400×10%-2520=11320(元)。
减税:23715-11320=12395(元);降幅:12395/23715=52.27%。
(3)汇算清缴应退还个人所得税:19800-11320=8480(元)。
个人捐赠如何抵扣个税例题
【案例1】假设张某2020年2月取得彩票收入100万元,股票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20年度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2月有一笔捐赠支出70万元;8月无分类所得,但有一笔捐赠支出50万元。张某进行了计算:2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60+120+150)×30%=129(万元);8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0+150)×30%=81(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中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并且,捐赠扣除有限额方面的规定,就全额扣除的而言,例如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但如果纳税人“收入少,捐的多”,就会出现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无法扣除的情况;就比例扣除的而言,扣除比例为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的30%,就每一项所得而言,分别不超过该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0%。
在案例1中,张某在计算2月和8月捐赠限额时,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两类所得进行了重复计算。张某2月捐赠应当尽可能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免扣除不完,其2月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00+60)×30%=48(万元),剩下的22万元以及8月捐赠的50万元,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
【案例2】假设孙某2020年的工资收入为50万元,劳务报酬为20万元,稿酬为10万元,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年2月,孙某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价值5万元的口罩,可以全额扣除;9月,孙某向某基金会捐赠现金20万元,可以按比例扣除。孙某应该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比例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捐赠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个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按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时,扣除次序对捐赠扣除结果没有实际影响。
案例2中,孙某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20×80%+10×56%-6)=65.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65.6×30%=19.68(万元),捐赠限额是一个确定数。孙某不论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先扣除比例捐赠,对其捐赠扣除无实质影响。孙某扣除捐赠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6-5-19.68=40.92(万元),但其向某基金会捐赠的20万元中,有0.32万元(20-19.68)超过扣除限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