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的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但没有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例如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实质关系等。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定地位,法律对其并未给予特殊保护。事实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享受与正式登记结婚的夫妻相同的权益和义务;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没有法律地位的情侣关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较低。
浙江省的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具备了夫妻实质关系,具备以下条件:男女双方自愿过共同生活,具备家庭生活、财产共同担当和扶养子女的能力,并且社会公众认可、社会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但没有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例如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实质关系等。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法定地位,法律对其并未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浙江省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备夫妻实质关系和法律保护的程度。事实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婚姻形式,享受与正式登记结婚的夫妻相同的权益和义务;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没有法律地位的情侣关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