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上限大病医疗扣除上限提高2万元。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上限
大病医疗扣除上限提高2万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何扣除
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父母可均摊也可由一人扣除;
每年4800元或3600元可由父母扣除也可本人扣除;
个人负担超1.5万的支出据实扣除每年上限6万;
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不是首套的不得扣除;
没有房子的人租房每年可最高定额扣除14400元;
老人的年龄超60岁赡养者每年最高扣除2.4万元。
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实施办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例如由公安部门提供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等。
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