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个税填报租房和房贷可以一起填吗?
不可以。根据查缺基腊询华律网显示,根据《个人所得锋咐税专项附加扣除暂伏滑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将纳税人的住房租金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分别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个税填报租房和房贷不可以一起填。租房和贷款可以一起报专税扣除吗
租房和贷款不可以一起报专税扣除,只能选择一个。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毕亩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以不能同时扣除。购房贷款每月还款部分,不作为减免个人所得税依据,应按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还贷部分若为每月收入后支出,不应扣除。住房贷款扣除条件:
1、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处于偿还贷款期间(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住房租金扣薯岩除条件: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数数御出。
1、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城市:1500元/月
2、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大于100万):1100元/月
3、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小于或等于100万):800元/月
住房贷款利息每月的最高扣除标准为1000元,而租金扣除标准是800至1500元,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不在同一个城市,一方所在城市有首套贷款,一方在另一城市 租房,个税如何扣?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你俩不能一个扣住房贷款另一个扣住房租金,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选择扣住房租金的情形: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选择扣住房贷款的情形: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至于选哪个合适你自己看扣除金额和计算出来的税金,看看哪个合适吧
在深圳没有租赁合同可以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