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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计算方法2022税率表年收入(工资缴税比例表2022)

时间:2024-03-18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最新政策 文档下载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工资缴税比例表2022

工资扣税标准202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2022年个税标准延用2020年标准,起征点为5000元/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其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乘以对应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字即为个人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范围在1——5k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k——8k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k——17k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k——30k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k——40k万元之间的,包括4万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一般工资越高,纳税越多。如果工资低于5000元的话,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022年个税计算方法

工资扣税计算方法: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不超过5000;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金)-5000元。
一、工资扣税计算方法: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二、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金)-5000元
三、个人工资扣税标准
1、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缴税。
2、工资扣税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12-5000*12)×3%-0=900/12=75元。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