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其具体区别如下:1.定义:吉林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公众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明确表示意愿的行为;而要约邀请是指向无特定对象或公众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作出要约的表示意愿的行为。
吉林要约和要约邀请是商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其具体区别如下:
1. 定义:吉林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公众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明确表示意愿的行为;而要约邀请是指向无特定对象或公众发出的邀请对方向自己作出要约的表示意愿的行为。
2. 对象:吉林要约的对象是特定人或公众,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3. 目的:吉林要约的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作出要约。
4. 条件:吉林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要约人的真实意愿、具体表达、明确内容等;而要约邀请则没有具体的要求条件,只需明示或暗示邀请对方作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出行为的对象、目的以及需满足的条件不同。吉林要约是具体向特定人或公众发出的,目的是签订合同,要求要约人的行为具备真实意愿等条件;而要约邀请没有特定对象,目的是邀请对方作出要约,对要约人没有明确的要求条件,只需表示邀请的意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