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系统入侵罪:明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例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可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定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
2. 互联网公司合谋犯罪:对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实施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按照相应的犯罪罪名和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具有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实施条件,应当追究主要犯的刑事责任。
3. 涉及工作人员功能滥用的犯罪:对于互联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内部滥用职权等行为,只符合追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责任条件,不符合追究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信息系统入侵罪:明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例如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可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5. 侵犯个人信息罪:将侵犯个人信息的罪行分为两种情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分别可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的界定以及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便于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