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项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负有保管、管理特定款项、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挪用非自己的特定款项,将其用于非法个人用途。挪用特定款项罪的犯罪方式则是以挪用他人特定款项为手段,违法使用、转移或侵占特定款项。总的来说,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违法行使职权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而挪用特定款项罪是一种违法侵占使用特定款项的犯罪行为,两者的犯罪对象、犯罪方式和追究责任都存在差异。
滥用职权罪和挪用特定款项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两项犯罪罪名,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对象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职人员,即滥用公职人员的职权或职务权限,超越法定权力范围,对公共事务进行违法利用,获取不正当利益。
挪用特定款项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负有保管、管理特定款项、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挪用非自己的特定款项,将其用于非法个人用途。
2.犯罪方式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方式主要是以职权行使为手段,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便获取利益。
挪用特定款项罪的犯罪方式则是以挪用他人特定款项为手段,违法使用、转移或侵占特定款项。
3.追究责任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追究责任主要在于公职人员自身,其违法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破坏了公权力的公正、公平。
挪用特定款项罪的追究责任则主要在于特定款项的保管、管理单位或个人,其违法行为属于对特定款项的违法使用、转移或侵占行为,破坏了特定款项的合法用途。
总的来说,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违法行使职权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而挪用特定款项罪是一种违法侵占使用特定款项的犯罪行为,两者的犯罪对象、犯罪方式和追究责任都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