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公务员在办理公务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案件,将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据犯罪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刑罚。刑法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般属于典型的贪污犯罪,一般情况下,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公务员在办理公务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指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编造、篡改、伪造、销毁或者散布虚假证明文件。
2. 严重后果:指由于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的后果,包括对个人、单位、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3. 主观故意:公务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成分,即明知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但仍然故意出具。
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案件,将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据犯罪情节轻重确定相应的刑罚。刑法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般属于典型的贪污犯罪,一般情况下,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